仙桃一中学生骑电动车酿成事故,结果……

发布时间:2023-09-05 点击数量:6628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大多数人出行的首选代步工具

不少中学生

也选择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吗?

若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7岁的李某在仙桃某大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到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遂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考虑到李某是在校学生,承办法官马敏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敏一方面从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角度向李某父母释法说理;另一方面,对陈某进行心理疏导,希望其能考虑李某未成年人身份,并给予更多的宽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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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的父母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3万元。李某父母当庭支付赔偿款5万元,剩余8万元在两年内分期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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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情况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安全意识不强,在道路上的应变处置能力相对较弱,骑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家长们应当对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加强监管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更好的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避免酿成交通事故。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做了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