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借钱给人赌场“放水”还能主张高额利息吗?仙桃法院判了......
明知他人借款用于在赌博场所“放水”仍出借资金,并想主张高额利息,这样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吗?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提供借款30000元,但并未要求张某签署借条。后张某陆续还款20000元,剩余借款一直未偿还。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借款未果,遂向仙桃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剩余借款10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
张某:“借款30000元是事实,但当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应当视为没有利息,我已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累计还款30000余元,已超额履行还款义务,不应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考虑到双方陈述的事实存在较大差异,承办法官尹玲玲在认真询问双方关于借款来源、资金用途、出借方式、还款方式等问题的基础上,现场核对了双方之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针对聊天记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场子”“水子”等词语以及连续多日每天转账300元的反常情况进行询问,最终,王某承认张某以在赌场放贷缺少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给予每日1%的“水钱”,其受高额利息诱惑而提供了借款。
法院判决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在赌博场所放高利贷,为了追求高额利息,仍然提供资金给张某,应当能够预见张某提供赌资给参赌人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仙桃法院依法认定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王某向张某转账30000元,张某已经返还了30000元,即张某已将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全部返还,且王某主观上有利用他人赌博行为赚取利息牟利的故意,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最终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涉及的赌博行为,仙桃法院已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有话说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赌博行为因其违法性而被法律明文禁止。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赌博或在赌博场所放高利贷,仍出借资金,不仅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无效,该借贷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