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烟”中谋利 最终“刑”中收场

发布时间:2026-06-02 点击数量:65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件。男子包某私自大批量购进、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意图牟利,最终因触犯刑法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被告人包某向上线购买卷烟,双方约定由包某到广州提货。后在运输至仙桃某停车场准备转运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各类卷烟12箱共600条。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仙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烟草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专卖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收购、运输、销售卷烟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营者切勿为了谋利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烟草制品。消费者应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正规商店购买烟草制品,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