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以案说法 | 网购退款不退货,这种“羊毛”能薅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大家的普遍选择。然而,有的消费者却利用网络平台的漏洞,在通过平台成功退款后又召回退货,这样的便宜可以占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小王通过某电商平台在某电子产品销售店铺下单购买了一台手机,并支付款项4500余元。收到手机后,小王认为该手机质量未达到自己的期望值,遂申请了退货退款,该店铺同意退款申请并要求小王把货物寄回。
然而,收到退货后,该店铺发现手机已激活使用且包装盒有损坏,影响了二次销售,便拒收手机并拒绝退款。收到商家拒绝退款的通知后,小王申请电商平台介入,最终平台判定该店铺将货款退给小王。但是,小王在收到退款后,并未再次将手机退回。某电子产品销售店铺与小王交涉未果后起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小王赔偿其损失4500余元。
组织调解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相对清楚,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尹玲玲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钱已经退了,但是他未把产品退还给我们,如果每位消费者都像他这样,我们的生意也没法做了。”
“又不是我不肯退货,是商家拒收了呀,现在又让我赔钱,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从法律角度来讲,你跟商家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了,理应把手机退给卖家。”
尹玲玲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情、理、法等方面向小王释法说理,耐心讲解其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运用线上调解平台,用一根网线把相隔千里的双方当事人“串联”起来,组织双方商讨调解方案。最终,小王当场向某电子产品销售店铺支付4200元,该纠纷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在网络购物中,“仅退款”功能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遇到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应及时留存证据;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到质量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不满意所购货物,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确认申请退款后是否应当将商品退还商家。切勿以“贪小便宜”心态,通过“仅退款”机制的漏洞来“薅羊毛”,让“仅退款”变成“多赔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