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30 点击数量:3895
听说过离婚“抢孩子”的,但是,互相“让孩子”的还真不多见。近日,仙桃法院长埫口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子女抚养问题展开了辩论。


案情回顾

2008年林某与沈某经人介绍相识,月余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底林某与沈某分居生活。
2020年7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婚生子由沈某抚养。沈某向法院表示,离婚可以,但其目前没有能力抚养小孩,请求法院将婚生子判给林某抚养。经法院多次调解,林某与沈某仍坚持要求由对方抚养小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沈某自2015年底开始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且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林某与沈某离婚。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考虑到林某与沈某的实际情况,法院先行判决婚生子暂由林某抚养,并根据沈某的收入状况及婚生子居住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由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待沈某条件有所改善时,可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