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创业搭子”要散伙,投资款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25-07-17 点击数量:1209

资金有限又想投资做生意?合伙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不过合伙创业也有风险,一旦彼此间的信任基础丧失,很容易产生纠纷。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二人分别与王某、赵某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四人共同经营某造型店。合同签订后,王某、赵某分别向张某、李某支付投资款90000元,合伙店铺开始经营。后因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该造型店于2024年6月停止经营。2025年3月,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并要求张某、李某全额返还投资款90000元。

法院审理

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二人分别与王某、赵某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四人共同经营某造型店。合同签订后,王某、赵某分别向张某、李某支付投资款90000元,合伙店铺开始经营。后因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该造型店于2024年6月停止经营。2025年3月,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并要求张某、李某全额返还投资款90000元。

法官说法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具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律特征。一是财产共有性,合伙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非经清算不得擅自处置;二是风险连带性,合伙债务需全体合伙人以合伙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按约定比例分担;三是程序法定性,主张分割财产须以清算为前提,单方主张返还出资可能构成违约。这也提醒广大投资者,选择合伙经营务必充分考量,提前明确权利义务和退出机制,避免因规则不清埋下纠纷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