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不能了之!未足额出资股东仍需在限额内继续担责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不少股东对自身出资义务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一次诉讼即可免除全部责任,实则不然。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案释法明晰了股东出资义务边界,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甲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李某认缴出资25万元,公司设立后,李某始终未履行出资义务。2025年,甲公司因拖欠乙公司货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甲公司清偿拖欠货款,股东李某在25万元未出资限额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与乙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支付10万元,该款项依法抵扣其应履行的出资义务。
后甲公司另有到期债务未清偿,债权人丙公司催收无果后诉至仙桃法院,要求李某在剩余未出资限额内继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辩称,其已在前案中履行赔偿义务,无需再对甲公司其他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全部无力清偿的合法债务,承担限额补充赔偿责任,责任封顶总额固定为股东个人全部未缴纳的出资本金及对应利息,不受纠纷案由、诉讼案件数量限制。本案中,李某认缴出资25万元,仅实际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剩余15万元出资额度未补足。其在前案中履行的仅为未出资限额内的部分责任,并非免除全部出资义务,仍需在剩余15万元未出资限额内,对甲公司其他合法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在15万元未出资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法律赋予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便利,而非免除股东出资义务的“特权”。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关乎公司资本充实、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合法权益,股东一旦认缴出资,即需按期足额履行,不得随意逃避。在此提醒广大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商事交易秩序。
同时,市场主体在经营往来中,若遭遇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核查公司股东出资情况,通过司法途径积极维权,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