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好心劝架反被打伤“假鼻”,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5-11-28 点击数量:71

因一时口角之争

出手打伤他人“假鼻”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担责?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张某和王某在仙桃某商场购物,张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将劝架的王某打伤,导致王某鼻部流血不止,王某通过医疗手术植入的隆鼻假体亦被损坏。受伤后,王某进行超肋鼻修复手术,住院治疗数日,医疗费高达数万元。后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遂将张某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保持冷静、理智,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本案中,张某与案外人发生争执,王某上前劝阻,张某反将王某打伤,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某的鼻子之前做过肋骨隆鼻手术,张某侵权行为导致王某鼻子受损,虽然该鼻子是人工植入的假体,但该假体已植入身体,与王某的身体紧密结合,属于人身的一部分,若受到损害或被非法移除,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应适用侵害身体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张某不能以“假体是人工的”“非原生器官”为由,试图减轻或否定这部分赔偿责任。该假体已成为王某身体形象和人格利益的一部分,其损坏直接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与心理健康,其重置是恢复原状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案的赔偿范围应覆盖假体本身的重置费用。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温馨提示

暴力绝非解决争端的途径。任何形式的肢体冲突,都可能带来远超预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负担。本案中,张某一时的怒气,最终需要以数万元甚至更高的经济代价来弥补,实属得不偿失。现代法治社会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包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用以提升生活质量的医疗植入物,均受法律保护。每个人都切勿让情绪的洪流冲垮理智的堤坝,最终陷入“赢了气势,输了钱财,失了自由”的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