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2-05-02 点击数量:2457
  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如何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已成为基层法院必须面对和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试图就涉诉信访案件的类型、成因、产生的影响及对策谈点肤浅的认识,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类型

  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未能妥善解决而引发的上访。一部分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破产审理后,当地政府囿于资金紧张,安置困难,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导致企业改制后职工集体上访申诉,且上访群众情绪偏激,动辄围堵当地党委政府大门,上公路,堵塞交通,甚至有的冲击党政机关,缠闹领导,并四处上访,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出现的新情况而引起的上访。土地承包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这是国家最近几年惠农政策出台后出现的。几年前农村土地承包费每亩每年上交300-500元,甚至每亩每年交到800元。而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物品价格上涨,导致一部分农民将土地撂荒后背井离乡外出打工,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从而产生了大包户。这些大包户与村里的合同一签就是二十年、三十年不等。而新政策出台后,农田免征税收,外出打工的农民又开始陆续返乡,要求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分给自己土地。大包户仗着有合同在手,坚决不让土地,从而产生矛盾,由于当地基层组织对政策的把握不够到位,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当事人不得不一张诉状诉诸基层法院。基层法院若不受理,当事人就到处投诉,说“立案难”,“法院不为人民办事”等等。倘若基层法院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后,基层法院就成为了上访的焦点。

  三是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而引发的上访。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地域因素等原因而形成的补偿标准不一,村民认为征用补偿费用偏低,且由于个别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人民群众没有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引起群众的误解,导致群众不相信政府而去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后便到处投诉上访。

  四是房地产开发带来的暴利引发的上访。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风头正盛,房价成倍增涨。在房地产开发暴利的诱惑下,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无视我国有关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私自开发,乱搭乱建,私自售房,牟取暴利。而有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不严,督查乏力,从而引发诸如侵占采光权,房屋损害赔偿,无证开发等案件。这便引起有关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到法院提起诉讼后,有些人认为赔偿的太少,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进行上访。

  五是案件执行难引发的上访。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渋诉上访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交通事故中,有的肇事者既没有买车辆保险,又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即使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也如同一张废纸。导致这类当事人只好去上访,寄希望于政府去解决。而到政府上访后,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也无能为力,又将其推向法院。而法院也是力不从心,爱莫能助。最终导致当事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进京上访。其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这类案件引起的上访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犯罪分子年龄偏低,大都低于十八岁,未进入成年,对社会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根本不计后果。尤其是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更难执行。被害人无奈走上漫漫的上访之路。当然,也有一般的经济案件执行难问题.而这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只要法官尽心尽力了,当事人一般会理解的。

六是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引发的上访.特别是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的判决不服,又不愿意依照法律程序上诉,拿着判决书到人大、政府上访,甚至越级上访。这里面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如果法官利用这个权力敛财受贿,那当然要对其绳之以纪,绳之以法。而往往有些案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而当事人就是不服法院的判决。为了达到自己的要求,一味地上访,不仅给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影响了基层法院的公信力。

  二、涉诉上访问题的成因及影响

  近几年来,涉诉上访案件总量居高不下,甚至有上升的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涉诉信访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冲突而诱发的消极因素。同时,从法院自身来讲,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心理上存在误区。他们总认为,上访就要找大领导,小领导解决不了问题。上访的级别越高,找的领导越大,事情解决的越快。实质上,这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思想在作怪,相信人治,不相信法治。这些涉诉上访者总认为是权大于法,有权力的人说了算数。一般的干部解决不了问题,只有找到了一把手,就能解决问题。

  二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比如有的城市在发展经济和扩大城区建设的过程中,配套资金很难到位,拆迁补偿费难如人意,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也相当困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因资金短缺而不能给职工及时办理,以致引起当地群众涉诉上访。

  三是部分法官的素质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有的接访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和司法为民的思想。遇到当事人能躲就躲,能推就推,能让就让,能拖就拖,公仆意识较为淡薄。另外接访人员自己的政策法规掌握的不够全面,不会运用,生搬硬套,本位主义思想严重,从而引起涉诉上访者的非议,甚至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是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不高,以致有些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甚至有的重实体,轻程序,久审不结,久执不果,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性怀疑而上访。还有一种情况,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吃请,甚至收礼受贿,即使案件处理公正,也会引起当事人因法官的自身形象差而上访。再一个方面就是有的法官无视党纪国法,敲吃敲喝,收礼受贿,不公不廉,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显失公平,偏袒一方当事人,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强烈不满而上访。

  涉诉信访问题,是基层法院当前面临的不可回避而又非常挠头的事,若不妥善处理,必将给法院的整体建设带来一些消极影响。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办案办公秩序。有些涉诉信访当事人因不服判决,不听法官劝解,在法庭、法院内大吵大闹,寻死觅活,甚至有的以喝农药、上吊、跳楼等极端行为相威胁,缠着办案法官和领导不放,严重干扰了法庭和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二是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涉诉信访案件不仅牵扯精力,耗费时间,影响办案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影响法官的办案质量。有些涉诉上访当事人,多次上访,缠访,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以致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多道程序,案件结果一改再改,无限期地拖延结案,严重影响了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

  三是有损于法官和法院的形象。法官的形象是直接关系到法院的整体形象。在审判实践活动中,法官不仅承担着神圣的审判工作任务,而且还面临着涉诉信访工作。常常听到有的法官发自内心的叹息:“不怕案件办不好,就怕当事人来瞎搞”。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是输“官司”,但就是不服判决,有的甚至不惜编造事实,诬告法官,说他们“吃了原告吃被告”,谁给的多,就偏向谁,到处上访。这种无理非法上访者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惩戒,不仅玷污了法官形象,而且对法律也是一种亵渎。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具有公平、公正、庄严、神圣的形象,但在信访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一些涉诉上访者无理缠访,闹访,甚至纠集数十人乃至上百人围堵法院大门。特别是在执法的过程中,有的法官被围攻殴打,而法官们只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这种公然藐视法院,藐视法律的行为不能不说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的国度里出现这种现象,不能不说是个遗憾,抑或是一种悲哀。

  三、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

  涉诉信访问题既是司法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既有法院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外部因素,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不懈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笔者认为应该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强化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大局意识。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事关稳定的大局。作为基层法院的每一名法官,都应该充分认识到信访工作无小事,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始终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到整个社会全局稳定的大事来抓。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要把涉诉信访工作纳入党组、支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法院的全局工作中进行部署,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的力度,从整体上加强对涉诉信访工作的领导,确保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二是要严格责任制落实。按照“属地管理与责任到人”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个庭、科、室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三是要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要把那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信访工作岗位,并注重关心培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工作队伍。

  (二)求真务实,强化案件质量与效率意识。基层法院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群众对审判、执行工作不满意。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树立公正、高效,求真务实的思想,从法院自身抓起,从审判、执行工作抓起,力求达到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减少或避免当事人因审判不公、执行难等问题而上访的现象。一是坚持审务公开,秉公办案。做到公开诉讼须知、公开审理时限、公开收费标准,以公开促公正。二是加强调解(和解),做好服判息诉工作。要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一要换位思考。法官要站在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融洽彼此之间的关系,消除隔膜和对立情绪。二要以案析法。对不服判决的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让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理由,特别是对有些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案件,把依法办案的道理讲透彻,增强涉诉上访者的法律意识。三要借助外力。有些涉诉上访当事人往往不愿意听法官的劝导和解释,尤其是对法官抱有成见者。这种情况下,需借助外力做工作。可通过其他渠道,比如与涉诉上访当事人有关系的老熟人,老上级等,请他们帮忙做工作,让涉诉信访的当事人不上访、不缠诉,最大程度地减少上访。三是讲究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坚决杜绝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执不果的现象。首先,院分管领导和业务庭庭长,要亲自把关,严格诉讼时限。立案庭定期对案件审理期限进行核查督导。其次,法院成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小组,由审判监督庭具体实施,每季度对案件质量情况进行评查通报,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第三,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室对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的监督效能。其一,公开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广泛收集当事人的意见。其二,从案件立案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在立案庭发放案件审理(执行)跟踪监督卡给案件当事人,随时了解掌握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情况。其三,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个业务庭(执行局)的办案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上述途径以确保诉讼程序、实体合法,努力实现公正、高效的目的。

  (三)健全机制,强化制度管理意识。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具有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如果采取“灭火式”、“应付式”的办法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的涉诉信访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接访信息通报制度 。在接待来访群众过程中,有这样的现象,个别来访者经常是先找政府机关,接着就去人大,去了人大又到法院,一天跑几个部门,每个部门都要抽出时间精力去接待处理,有时一个小案子闹得满城风雨。因此,对涉诉信访当事人的情况,特别是对那些矛盾尖锐、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的接访处理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法院和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通报,以求得他们的支持与指导。二是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工作协办联络制度。基层法院要建立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协办制度和联动机制,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社会的和谐。三是建立涉诉信访工作形势分析制度。要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例会,研究解决涉诉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要保护合法上访,又要防止和控制无理上访,尤其是对缠访、闹访者,不能一味迁就,应该坚持原则,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基层法院的信访工作秩序和法律权威。

  (四)狠抓队伍建设,强化法官的廉政勤政意识。在涉诉上访案件中,一般都涉及到法官不公不廉不作为等问题。对此,必须从教育入手,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一是抓教育,筑牢法官思想道德防线。让法官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给诉讼当事人以“把柄”。二是抓监督,增强法官廉政勤政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地方党委和人大监督的作用,努力实现审务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以法院公正审判的形象,赢得当事人特别是涉诉上访案件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三是抓作风转变,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要努力改善法官的服务态度,特别是在接待涉诉来访当事人的过程中,法官要视来访者为亲人,细心做好开导工作,以平和的态度,诚心、耐心地进行释疑解惑。从而形成“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基层法院依法维稳”的信访工作氛围。四是抓查处,纯洁法官队伍。凡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收受当事人钱物,敛财受贿,枉法裁判的,一经发现,查证属实,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惩,决不姑息迁就。从而以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法官队伍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五)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强化以人为本意识。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然而,这种司法救助,远远满足不了当事人的需求。在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刑事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情况下,尤其是那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的因受伤治疗,花了大笔资金,甚至负债累累;有的本身就比较贫困,而受伤后无异于雪上加霜,无钱医治。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很多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赔偿能力,以至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完善,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并切实抓好落实。一是坚持司法为民,提高对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所谓司法为民,就是要

  把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真心为民。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的目的就要是救助那些得不到赔偿的当事人,特别是那些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中严重的受害者。实践证明,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那些赢了“官司”而又得不到赔偿的当事人,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社会的和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二是做到三个“一点”,加大筹措司法救助基金的力度。请求上级法院多支持一点,当地政府多拨付一点,法院自身多挤出一点,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救助基金在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坚持公平公正,保证司法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对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除完备必要的各种手续外,案件承办人,庭长,分管院长必须把关,提出具体方案,报院长审阅后,经院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把司法救助基金作为交易的砝码,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