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借款后转到公司账上,还款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5-04-01 点击数量:555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同学间的借贷行为时有发生,但往往因为“碍于情面”等因素,借款手续不够规范,从而引发纠纷。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王某与叶某甲系同学关系。2022年2月,叶某甲通过微信向王某表明借款想法,并承诺“计划借用两个月后归还”。随后,王某便向叶某甲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叶某甲在收到该笔借款后,当天又将50万元全部转到某公司账户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某甲的兄弟叶某乙,叶某甲为该公司股东。半个月后,某公司给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据,王某没有签字。后因还款问题产生分歧,王某将叶某甲诉至仙桃法院。

“借款人是叶某乙的公司,我只是‘经手人’。”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和叶某甲是同学、朋友关系。叶某甲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其银行账户、借款数额和借款期限,王某随即将 50万元转至上述账户,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然王某收到了某公司出具的收据,但该收据未经王某签字认可,事后也未追认,不能据此认定王某与叶某乙的公司达成了借贷合意。叶某甲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某公司与王某达成了借贷合意,应如约向王某归还借款。

综上,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叶某甲将50万元借款返还王某。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叶某甲主张借款人是叶某乙的公司,其作为该公司股东,既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又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取得了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来代表公司向外借款。所以,叶某甲辩称自己不是合同相对人的理由不成立,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温馨提示

大家在向外借贷时一定要明确借款主体,留下完整的书面证据,比如借条、欠条等,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标准、借款日期、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同时也要审慎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用途,避免因借款关系不明而陷入纠纷。借款人也应诚实守信,遵守约定按时还款,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