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25-07-28 点击数量:123

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往往会与肇事者或者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获得赔偿款后伤者不能再追究任何责任。但如果后续受害人发现自己的伤情比预计的严重,根据协议获得的赔偿款难以维系必要的治疗费用、弥补给生活工作造成的损失,此时伤者能否再次起诉肇事者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彭某驾驶小轿车碰撞李某停驶的小轿车尾部,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前往医院门诊治疗8次,共支出医疗费2222.40元。期间,李某与彭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医疗费达成一次性赔偿2000元的协议。后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已履行完毕。

2024年4月,李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因交通事故所受伤情虽不构成伤残等级,但需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120天,护理30天,营养60天。李某支出鉴定费600元。李某认为其与保险公司达成的理赔协议,不能够弥补造成的损失,遂将彭某及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0699.96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签订理赔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是否包含在理赔协议内,是否予以支持。

原、被告所签订的理赔协议,结合赔偿款的支付时间,系在原告结束医院门诊治疗后签订,此时,原告还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协议中所涉及的赔偿项目仅为医疗费。之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虽不构成伤残等级,但自其受伤之日起需休息治疗12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60天。理赔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存在明显差距,足以说明原告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故理赔协议中虽载有“案结事了”及“一次性了结”等兜底条款,不能证明理赔协议将包含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进行了一次性处理,亦显失公平,且双方达成的一次性理赔协议仅为医疗费2000元,因此,对原告诉求的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仙桃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除医疗费之外的其他各项损失合计28751.87元。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签订事故理赔协议并履行完毕后,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不能要求再次赔偿。这是因为双方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并按照协议内容完成了相应的义务。根据契约精神和法律规定,一旦赔偿协议履行完毕,该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但是,若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权利人可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些情形包括:

1.重大误解。如果权利人在签订协议时存在对事故严重性、自身伤情或后续治疗费用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导致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所需,权利人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提起诉讼。

2.显失公平。如果赔偿协议的条款明显对权利人不利,如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或者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权利人可以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协商或提起诉讼。

重新起诉后,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协议签订时的具体情境综合判断。一方面会审查权利人签订协议时是否对自身伤情、损失范围有充分认知,比如是否经过专业医疗诊断、是否知晓可能产生的后续费用;另一方面会考量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的差距是否显著,是否存在一方利用信息优势或对方急迫心理的情况。经审查确认,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法院可能会认定原协议可撤销或部分无效,支持权利人就未获得合理赔偿的部分重新主张权利;反之,若协议是双方在充分知情、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且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基本匹配,法院则会认可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