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发布时间:2025-07-24 点击数量:241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案外人关某与某缝纫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关某向缝纫机公司购买共计70000元的缝纫机。同日,缝纫机公司将设备送至关某指定地点,由关某签收。截至2022年9月,关某支付货款30000元,仍欠40000元。

2023年5月初,关某因经营需要,将设备及货款权利义务全部转给刘某,当日,刘某向缝纫机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刘某所欠设备款40000元于2023年5月底之前付清,设备款未付清之前设备所有权归缝纫机公司所有。2023年5月,刘某将设备交给邓某使用。后在缝纫机公司多次催促下,刘某支付了10000元,剩余30000元一直未付。

2024年6月,缝纫机公司再次向刘某催讨货款。经缝纫机公司同意,刘某将案涉设备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邓某,邓某向缝纫机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邓某欠缝纫机公司货款余额30000元,承诺2025年1月底之前筹措资金予以付清。出具对账单后,邓某反悔,告知缝纫机公司其不同意支付设备款,并要求缝纫机公司返还对账单。然而,邓某未返还设备,刘某、邓某均未支付缝纫机公司剩余设备款,缝纫机公司遂向仙桃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刘某与邓某之间是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还是邓某加入刘某债务?关键在于刘某是否退出买卖合同关系。邓某作为欠款人并非共同还款人向缝纫机公司出具对账单,缝纫机公司亦未要求刘某在对账单欠款人处签字,刘某将设备转移给邓某,不享有设备权利,应认定刘某已经退出买卖合同关系,其不应再承担设备付款义务。在签订对账单前,刘某已经将设备交给邓某占有使用,且签订当日缝纫机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没有收回设备,同意由邓某出具对账单,视为其同意设备转让给邓某。邓某签订对账单,受让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成为买卖合同新的主体,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缝纫机公司有权要求邓某立即支付货款。

最终,仙桃法院判决邓某向缝纫机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

法官说法

第三人承担原有债务,原来的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就是通常所说的债务转移。第三人加入已有的债务而成为共同债务人,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免除责任,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债务加入。

一般而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在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时,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来说不利于保障合法利益的实现。而债务加入本质上是增加一个新债务人,通常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更有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