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9 点击数量:2997

     为加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服务保障作用,有效提高档案利用价值,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所有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必须按规定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二条  文书档案是指上级法院下发和本院制发的各类通知、通报、报告、规定以及领导讲话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  业务档案是指各类诉讼案件审(执)结后,经整理装订形成的卷宗。

第四条  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应当按规定分别登记造册、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条  文书档案由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司法行政科等单位,于每年年终(财务档案除外)将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后移交档案室,由档案室分类整理后进行归档。

第六条  业务档案由机关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将所有审(执)结的案件整理成卷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  移交各类档案时,移交单位须提供档案明细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与档案室共同清点签字后,档案室方可进行归档。

第八条  移交给档案室的业务档案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整理卷宗的规范要求,对于不符合卷宗整理要求的档案,档案室可以暂时不予接受。

第九条  档案室对各单位送交的各类档案,要逐卷登记编号、逐卷对号装盒、逐卷建卡入柜。

第十条  档案室对所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分门别类及时登记建帐,设立纸式帐和电脑帐两套帐目。

第十一条  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要做到科学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合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的功能,充分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单位查阅借用档案,须凭介绍信和相关证明办理查阅手续,由院办公室审核后,根据查阅内容填写《档案查阅通知单》,经院分管业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到档案室查阅。如需借用、提用档案,须经院办公室报请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档案,须携带身份证或委托人委托证明材料以及执业证明,由院办公室审核后,根据查阅内容填写《档案查阅通知单》,经院分管业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到档案室查阅。

第十四条  本院各单位因办案需要查阅卷宗档案时,由案件承办人到办公室申请填写《档案查阅通知单》,经院分管业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到档案室查阅。本院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查阅卷宗档案。

第十五条  本院各单位因办案需要借阅卷宗档案时,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借卷手续。借卷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天。借卷超时的,需重新办理借卷手续。

第十六条  上级单位和上级法院调卷时,须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具体负责调卷的工作人员,持批准手续到档案室办理调卷。

第十七条 院办公室在办理查阅借阅手续时,应当在申请单上注明查阅的详细内容,档案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查阅申请单注明的内容实施查阅,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和内容,不得利用职权私自查阅任何档案。对超出查阅范围的资料,档案室一律拒绝提供。

第十八条 执行卷宗原则上不能从档案室借用诉讼卷宗(经院领导批准的除外),需用时可复印与执行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借用档案到期后,档案室应及时进行催收。对在规定期限内因故不能收回的档案,要及时统计上报办公室。上级法院退还的调阅卷宗,相关单位在收到退还卷宗后,应在三日内归档。

第二十条  查阅借阅档案时,一律在档案馆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不得将档案资料带离档案室。查阅资料时,查阅人员不得进入查阅室,严禁在卷宗上划线划圈做记号,不得涂改,不得毁损,保持卷宗完好。如有涂改、毁损档案资料者,严格按照档案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机密,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室每月底要对查阅和借阅档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院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