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企业资金预留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3-12 点击数量:134

关于执行中企业资金预留的工作机制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前提下,避免因执行措施不当导致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潜力的企业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实现“保企业、稳就业、促履行”的多赢目标,特制定本机制。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禁止随意突破法律规定。

2.比例原则:采取的执行措施必须与执行目的相适应,将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3.生存与发展保障原则:为被执行人企业维持基本运营、支付必要费用、保障员工生存预留合理空间。

4.诚实信用与风险可控原则:预留机制以企业诚信申报为基础,同时辅以必要监管,防止滥用机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5.协同联动原则: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衔接,强化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外部协作。

三、适用条件

(一)适用对象

被纳入强制执行程序,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类被执行人:

1.非“僵尸企业”;非严重失信、恶意逃废债企业。

2.主营业务正常,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前景。

3.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但仍有恢复和持续经营的可能。

4.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有主动履行意愿。

(二)启动条件

当法院拟对或已对被执行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生产经营性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措施时,可启动资金预留审查程序。

四、预留资金的范畴与核定标准

预留资金旨在保障企业“生存线”和“生产底线”,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生存保障类资金

1.职工薪酬:预留未来一个支付周期(通常为1个月)的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基本运营费用:支付维持办公和最低限度生产所必需的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网络费等。

(二)生产延续类资金

1.必要税费:预留即将到期的法定税款、社会保险费等。

2.关键原材料/商品采购款:为履行已签订的必要生产合同或订单,支付不可或缺的小额原材料、零部件采购款。

    核定参考:需提供对应的采购合同、订单,金额应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3.特定经营款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需专款专用的资金(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收货款等),经审查属实,可不予冻结或单独监管。

(三)核定总额上限

预留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执行人企业上一年度月均主营业务成本的一定比例(例如:30%-50%),或由法院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困境原因等个案酌定。严禁变相超额预留。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主体:被执行企业。

2.申请形式:提交书面《资金预留申请书》及全套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近期财务报表。

(2)职工名册、劳动合同、上一支付周期工资社保发放凭证。

(3)待支付的必要费用账单、合同、订单等。

(4)企业自救方案及未来履行债务的计划。

4.受理:执行法官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

(二)审查与听证

1.形式审查:核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

2.实质调查:可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走访、询问员工、征询税务/社保部门意见等方式核实。

3.执行听证:

(1)对于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应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企业进行听证。

(2)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解释预留机制的宗旨,争取理解与配合。

(3)听证情况记入笔录,作为裁定依据。

第三步:裁定与告知

1.作出裁定:执行法官综合审查情况,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部分冻结/解除冻结并预留资金的裁定》或《不予准许的裁定》。

2.明确内容:裁定书应明确预留资金的具体金额、用途范围、使用期限及监管要求。

3.送达双方:裁定书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

第四步:资金监管与使用

1.专户或限额管理:可指令企业在指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或监管账户,预留资金转入该账户。或对原账户采取“限额冻结”,允许账户在预留额度内支付。

2.支出报备/审核:企业使用预留资金时,应按裁定用途使用,并定期(如每周)向法院提交支付凭证复印件备案。对于大额或非例行支付,可设定事前报告机制。

3.法院监督:执行法官或辅助人员有权不定期抽查资金流水,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步:动态调整与退出

1.续期申请:预留期限届满前,企业可申请续期,重新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2.情势变更调整:企业经营状况显著改善或恶化,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调整预留额度或方式。

3.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立即终止预留):

   (1)企业滥用预留资金,用于非核定用途。

   (2)企业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3)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无挽救可能。

   (4)企业提供虚假材料。

   (5)出现了更有利于债权实现的财产处置方案。

六、配套保障措施

1.信用惩戒联动:将骗取、挪用预留资金的行为,作为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重要考量情节。

2.府院联动:与工信、人社、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共同识别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协调解决其面临的非法律困境。

3.引导转入破产程序:对于确已资不抵债但仍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加强“执转破”引导,利用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更彻底的拯救。

七、职责分工与监督

1.执行法官第一责任人,负责申请的审查、裁定、监管和调整。

2.执行局局长:负责对重大、复杂预留申请的审核把关。

3.院领导/审判委员会:负责制定细化规则,处理疑难案件,监督机制运行。

4.上级法院:负责对下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机制运行效果,防止权力滥用。

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机制运行中的廉政风险进行监督。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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