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意图“黑掉”货款,结果......

发布时间:2025-04-01 点击数量:204

在交易时,“黑掉”货款的意图被察觉,对方出手阻止,拿出扳手使劲一敲,这一举动竟让“抢夺”变成“抢劫”......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转化型抢劫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被告人杨某、黄某在网上发布出售替来他明(一种兽用麻醉剂)的帖子,意图在不发货的情况下将购买者的货款“黑掉”。信息发布后,受害人郑某联系杨某想要购买货物。后双方约定在仙桃某镇以9000元现金交易100盒替来他明。

案发当日,由被告人向某(患有精神疾病)驾车,带着杨某、黄某抵达交易地点。双方见面后,郑某在自己车上将9000元货款交给杨某清点时,杨某突然抱着钱袋冲出车外,郑某下车抱住杨某阻拦。向某见状,使用随车携带的铁板手将郑某的头部敲破,同时黄某抽出一根钢管威胁郑某不要再追赶。随后,杨某等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并在事后分配了赃款。案发后,三被告人退赔了郑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黄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向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仙桃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5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转化型抢劫的概念,何谓转化型抢劫?这是我国《刑法》中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人在该行为被对方发现以后,为了使已经到手的财物不被拿回或逃避对方的抓捕或为了销毁证据,对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种暴力行为突破了仅对他人财产权侵犯的限制,还增加了对人身权的侵犯,故导致原本较轻的犯罪性质升级为更严重的抢劫罪。需要注意的是,转化型抢劫不需要之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只需具备违法性即可。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三人本着“黑掉”他人货款的目的,在交易现场抢夺他人钱财冲到车外想要逃离,形式上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了抗拒受害人郑某的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攻击郑某导致郑某受轻微伤,该种暴力行为已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而产生了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抢劫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