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投保团体意外险,理赔金该给谁?
用工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已是常见举措,但意外发生后,理赔金究竟归属于谁?用工单位能否直接主张理赔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某服务中心为员工李某在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李某工作时意外受伤。该服务中心为李某垫付医疗费等费用20万余元,并赔偿李某15万元。后某服务中心诉至仙桃法院,要求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35万余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系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中,案涉两份团体意外险均系人身保险,受益人仅能为员工李某及其近亲属。因此,某服务中心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不具备理赔请求基础,不得以垫付、赔付为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综上,某服务中心作为投保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团体意外险是员工专属保障,不能直接作为单位转嫁风险的理赔通道。投保时必须依法规范指定受益人,避免因诉讼主体不适格导致维权失败。出险后,应由员工本人或合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用人单位如有费用垫付情形,可留存完整凭证,依法向员工另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