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个体工商户诉讼维权需注意:主体不适格可能被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5-12-16 点击数量:134

开店经营遇欠款纠纷

起诉却被法院驳回

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基本案情

陆某系某某服饰店(已登记字号)经营者。2024年3月,卞某向该服饰店采购一批服装,双方约定货到付款。某某服饰店按约供货后,卞某未如期支付货款。2024年5月19日,陆某与卞某就案涉货款进行结算,卞某出具欠据确认欠付某某服饰店货款21.17万元。后卞某仅支付3万元,剩余18.17万元货款迟迟未付。陆某以个人名义就剩余货款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卞某支付欠款。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系以某某服饰店名义供应,该服饰店作为已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诉讼主体资格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某某服饰店已登记字号,依法应以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陆某以个人名义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综上,仙桃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陆某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裁定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误认为自身可直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导致起诉被驳回,延误维权时机。那么法律对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是怎样规定的呢?个体工商户发生交易纠纷时如何提起诉讼维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交易纠纷提起诉讼时,需区分是否登记字号:1. 未登记字号或字号名称为空白的,可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2. 已登记字号的,应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需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因此,对于已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能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否则将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若起诉此类个体工商户,也不能仅将经营者列为被告,否则可能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