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爆改”引纠纷,温情调解化干戈
业主乔迁新居
按照自己喜欢的风格装修
本是自由选择
但这种自由有边界吗?
近日,仙桃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阳台“爆改”卫生间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先生居住在某小区8楼,2026年2月,他发现楼上9楼的业主王女士在对自家房子进行装修时,在客厅以及南面阳台区域增设了卫生间。对于张先生来说,这不仅仅是噪音问题,更是头顶上的安全隐患。阳台原本没有防水要求,一旦漏水,不仅家具受损,更可能影响居住安全。张先生多次与王女士沟通无果,遂将王女士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女士拆除新增的卫生间设施并恢复原状。
组织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谭春晖意识到,如果一判了之,两家人心中的隔阂不仅难以消除,甚至可能因强制执行而激化矛盾。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维护社区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谭春晖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力求通过耐心沟通解开双方的心结。
“王女士,房子虽然是你的,但是法规明确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退一步讲,哪怕现在暂时没有出现漏水,但你把阳台改成卫生间,客观上就已经大大增加了楼下房屋渗水的风险,这本身就是对楼下邻居相邻权的侵害。”
在调解现场,谭春晖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一方面谭春晖对张先生进行情绪疏导,另一方面向王女士摆事实、讲道理。
在谭春晖一番释法明理后,王女士意识到自己的“自由”确实不应该建立在邻居的“不安”之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女士同意在一个月内将9楼房屋南面阳台及客厅区域新增的卫生间设施全部拆除,恢复阳台和客厅的原始结构,消除渗漏隐患。
法官说法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不仅要讲法律的“刚性”,更要有人情的“温度”。本案中,不动产所有权人对其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属于行使所有权的范畴,但其自由应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更是我们构建和谐社区的基石。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学会换位思考,互相尊重理解,用法律守底线,方能共建和谐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墻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