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涉他案,银行可以提前“收贷”吗?仙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3-28 点击数量:278

借款人涉及其他诉讼而非直接违约,银行能否主张合同提前到期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共同来学习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叶某作为借款人,刘某甲作为共同借款人,A公司、刘某乙、许某、邓某作为保证人,与仙桃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00元,借款期限2年,并约定如发生可能导致贷款人(银行)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被告叶某发放了贷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叶某、刘某甲、A公司涉及其他诉讼,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保证人A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被另案查封准备销售厂房等情形,银行向叶某、刘某甲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因叶某、刘某甲未按要求偿还贷款,多次催告未果后,银行遂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现因叶某、刘某甲、A公司涉及另案诉讼,出现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受到不利影响,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的情形,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叶某、刘某甲返还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A公司、刘某乙、许某、邓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能否因借款人涉及其他诉讼主张合同提前到期,需结合合同约定综合审查判断,即合同约定是核心依据。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将“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或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借款人涉诉导致财务状况恶化”等列为加速到期条款的触发条件,银行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可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需判断其他诉讼是否构成《民法典》第562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情形,即借款人是否因涉诉导致其明显丧失履约能力(如主要资产被查封、执行等)。此时银行可基于合同约定主张提前到期,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风险存在‌。

对于借款人而言,若金融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将“涉诉风险”纳入“借款立即到期、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触发条件‌的,一旦因他案涉诉,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并提供偿债能力证明(如抵押物价值评估、收入流水等),争取继续履行合同‌。若涉诉导致短期资金困难,可向银行申请协商还款方案,避免被认定为根本违约‌,防止借款提前到期,进而进一步加重自身还款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