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逃避债务?仙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4-17 点击数量:183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人却想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了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房产的约定。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赵某向王某累计借款50万元。2022年6月,赵某与妻子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赵某承担,双方共有的三处房产均归刘某所有,并于2022年8月完成过户。

因赵某逾期未还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赵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赵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将赵某、刘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撤销赵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并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案涉三处房产购买于赵某、刘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于赵某个人名下。在赵某、刘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产系赵某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属赵某、刘某的婚后共同财产。

赵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三处不动产均归刘某所有,并约定刘某不承担任何债务,应视为赵某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刘某。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债务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的借款,赵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刘某并办理变更登记时间为2022年6月,故王某对赵某的债权形成时间早于赵某、刘某的不动产转让时间。赵某在明知对王某所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刘某,该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赵某、刘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有其他财产足够清偿债务,故案涉不动产转让行为对王某债权的实现造成了实质损害,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依法享有撤销权。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赵某、刘某于2022年6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分割约定。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特殊适用。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归一方所有,导致另一方没有足额财产清偿对外债务,是实践中常见的逃债方式。甚至有的夫妻通过“假离婚”逃债。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此类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的是善意与诚信,“假离婚、真逃债”的把戏终将被识破,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法债务必须清偿,任何企图“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徒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