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受托养宠,宠物走失后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5-30 点击数量:58

信任托付,无偿代管,本是朋友间的暖心之举,却因一次疏忽,心爱的宠物意外走失,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宠物代管引发的纠纷,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工作原因,无偿委托陈某代为看管自己的宠物猫。一年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某要求接回猫咪,陈某拒绝,并在未告知、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猫咪带回老家。后猫咪因环境突变受惊走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猫咪;若无法返还,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陈某虽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将宠物猫交由陈某饲养,陈某在未收取人工费的情形下代为保管照顾,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该关系客观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保管人,负有妥善看管保管物的义务。本案中,在王某明确要求接回猫咪后,陈某未与王某沟通、未经许可擅自转移保管地点,将猫咪带至陌生环境。宠物对外界环境变化敏感,陈某该行为直接导致猫咪受惊走失,属于典型的保管不善、重大过失,应当对猫咪走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陈某并非专业宠物饲养人员,王某也具有选人不当的过错,综合本案证据,酌情认定陈某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关于猫咪的价值损失,猫咪属于王某合法所有的财物,现已丢失无法返还,财产损失客观存在。

最终,结合双方过错比例、猫咪实际价值,兼顾公平原则,仙桃法院酌情判令陈某赔偿35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委托代管需谨慎,明确权责降风险。无论有偿还是无偿代管宠物、物品,委托双方应提前沟通,明确看管范围、交接方式、禁止行为等事项。挑选代管人时,要充分考量对方的责任心与照料能力,避免因选人不当埋下隐患。

无偿保管同样负有法律义务,切莫随意处置保管物。即便是亲友间无偿相助,保管人也不得擅自处置、转移保管物。若擅自变更保管场所、未尽到合理看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物损毁、丢失的,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朋友间互帮互助本是善意之举,但善意不能凌驾于法律义务之上。日常相处与财物托付都应恪守责任,方能避免好心办坏事,防止友情因纠纷产生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