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孩子的监护人变更为祖父母,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2-08-09 点击数量:8942

抚养监护权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若无能力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时,其监护权能不能变更?

一、案情回顾

张小某与魏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姐姐小晴2016年出生,弟弟小天2018年出生。2021年8月,张小某因车祸受伤,于2022年4月离世。此后,小晴和小天由祖父张某(张小某的父亲)和祖母王某(张小某的母亲)抚养。2022年5月,张某和王某向仙桃法院申请变更为小晴和小天的监护人。

二、审理查明

仙桃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因产后抑郁于2020年诊断为严重抑郁症状、焦虑症状。在张小某离世后,魏某情绪愈发不稳定,后外出务工,未能履行照顾小孩的义务。因家庭、身体、经济等各方面原因,魏某同意变更小晴、小天的监护人为张某和王某。

另查明,张某在佛山经营布料生意,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张某和王某自愿承担小晴、小天的抚养费。 

三、法官说法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因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张某和王某能否向法院提出变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申请?

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具有监护资格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案中,魏某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一直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明显不易再担任小晴和小天的监护人。此外,自张小某离世后,小晴和小天一直由张某和王某抚养,从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未成人成长的角度考虑,张某和王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监护人。

(三)监护人变更后,原监护人是否需要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当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其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该案中,如小晴、小天的监护人变更为张某和王某,2人的母亲魏某仍应承担抚养费用。

四、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魏某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之间的意愿,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小晴、小天的监护人变更为张某和王某。该判决现已生效。

五、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