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可以主张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25-04-08 点击数量:335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张某与向某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2012年10月,向某生育一女小丽。小丽一岁后,向某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张某独自抚养小丽至今。

伴随着小丽成长,抚养教育压力日益增加,张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女儿小丽由其抚养,并要求向某支付小丽抚养费。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张某与向某在分居期间,小丽一直由张某抚养。小丽已满八周岁,在询问小丽个人意愿的情况下,考虑到其从小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按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综合认定小丽由张某抚养。向某对小丽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抚养费,结合小丽生活地域、生活费用、向某的抚养能力等情形,酌定向某应当支付小丽出生后至本案诉讼前的抚养费4.8万元,每月向小丽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非婚同居关系状态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父母在孩子成长路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即使双方感情已逝,为人父母也应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尽己所能扮演好父母的角色,共同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努力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