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微信转账时转错了,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0-08-17 点击数量:4603
2019年11月6日
房东向刘某催讨房租
刘某误将18000元房租费
转到了合租室友何某的微信账户
当日刘某发现问题后
多次要求何某返还

何某均置之不理
刘某遂将何某诉至法院
要求何某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何某之间不存在其他交易行为,何某占有刘某的18000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造成了刘某的损失,应当予以返还,刘某在转账当日就发现问题,并向何某进行了催讨,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但何某置之不理,故何某应当于次日起计算资金占用的利息。
法院判决何某返还刘某不当得利款1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有三点: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关于利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