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执行和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5-22 点击数量:135

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执行和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以更加灵活、高效、共赢的方式化解涉企执行案件,助力困境企业纾困再生,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核心,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依法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力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完善涉企执行和解机制。旨在通过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减少执行对抗,降低执行成本,盘活企业资产,实现债权受偿与企业存续发展的平衡,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执行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和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债权人债权实现与债务人(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对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企业,应积极引导和解,帮助其恢复生机。

3.高效便民原则。优化和解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清晰指引和便利条件,降低程序性成本。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参与和解。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依法予以激励;对恶意利用和解程序拖延执行、逃避债务的,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5.法院引导与当事人主导相结合原则。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引导、释明、协调作用,为当事人创造和解条件。但和解的发起、协商和最终达成,均应以当事人为主导。

二、 适用范围与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企业或其他商事主体,或一方为企业的执行案件。特别是针对:

1.被执行人企业暂时经营困难,但主营业务良好、具有发展前景或核心技术的;

2.强制执行可能导致被执行企业停产停业、破产,进而引发职工失业、金融风险等社会问题的;

3.案件涉及连环债务、群体性债务,直接强制执行可能激化矛盾的;

4.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通过引导有可能达成和解的;

5.其他适宜通过执行和解方式处理的涉企案件。

(二)启动条件

1.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2.被执行企业有明确的履行意愿,并能提供初步的和解方案或担保。

3.不存在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经执行法院审查,认为采取和解方式更有利于案件处理和社会效果。

三、 工作机制与程序

(一)和解引导与甄别

1.立案环节提示:在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通知时,可一并送达《执行和解引导告知书》,说明执行和解的优势、程序和法律后果。

2.执行过程中评估:执行法官应在财产查控后,及时对被执行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情况、负债程度、发展前景等进行初步评估,甄别是否具有和解可能。

3.征询意愿:对于符合适用范围的案件,执行法官应主动、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

(二)和解协商平台

1.法官主持协调:对于有初步意向的案件,执行法官可以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

2.引入第三方调解:积极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引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基层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提供专业意见和方案。

3.召开和解会议:对于复杂案件,可召开由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担保人、主要股东)、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参加的和解会议。

(三)和解协议内容

和解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债务履行总额、方式(分期付款、实物抵债、债权转股权、提供劳务等)、期限。

2.担保条款(人保、物保)。

3.债务减免或利息、违约金调整约定。

4.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5.违约责任条款。

6.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承诺。

(四)协议审查与确认

1.执行法院应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2.审查通过后,可采取以下方式确认:制作执行和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由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申请,可由法院出具以和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执行调解书,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3.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可据此申请中止执行。法院经审查可裁定中止执行。

(五)和解协议履行与监督

1.履行保障: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对于分期履行的,可建立履行台账,定期跟踪。

2.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可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和被执行人诚信表现,依法灵活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限制消费等措施,为被执行人恢复经营提供必要空间。

3.履行完毕处理: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及时解除所有强制措施,并协助修复被执行人信用。

4.违约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恢复执行。对恶意利用和解逃避债务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高度重视涉企执行和解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或指定专门团队负责推进。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引导和解、协调沟通、风险评估的能力。

(二)完善信息化支撑

利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涉企执行和解案件进行标识管理,跟踪流程。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智能识别适合和解的案件类型。

(三)加强部门联动

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人社等政府部门及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在企业信用修复、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方面为诚信履行和解协议的企业提供帮助。

(四)健全信用激励与惩戒

将是否诚信参与及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对积极履行和解义务的被执行企业,依法给予信用修复支持;对和解违约企业,依法强化信用惩戒。

(五)加大宣传引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报道等方式,宣传执行和解的成功经验和积极效果,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积极运用执行和解机制。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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